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真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柏鈞
被 告 蔡杰旻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在民國115年1月13日
等情,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
可佐;而被告對原告所犯竊盜
刑事案件,本院已於115年1月8日以115年度審簡字第46號簡易處刑判決。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