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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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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5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偕哲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006號、第38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6日宣判,茲為配合法院組織調整,避免影響判決之效力及當事人權益,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