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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1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緝字第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明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柒萬零柒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蔡明璋前為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下稱珈特公司)業務經理,負責開發客戶、接洽訂單、收取貨款及督導所屬業務人員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附表一所示客戶並未向珈特公司洽詢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價格,仍接續於附表一所示製作日期,在其業務上所執掌之報價單,不實登載珈特公司就上開商品對各該客戶進行報價之事,分別持向不知情之珈特公司行政人員江冠霖行使,致江冠霖陷於錯誤,誤信附表一所示客戶確有向珈特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意,進而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總價值新臺幣(下同)475萬8895元商品交付蔡明璋,而蔡明璋取得商品後即自行轉售牟利,並未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客戶,除使珈特公司損失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外,亦足以生損害於珈特公司對於客戶訂單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附表二所示客戶並未向珈特公司洽詢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價格,仍接續指示不知情之珈特公司業務員廖芯瑀於附表二所示製作日期,虛偽製作珈特公司就上開商品對各該客戶進行報價之報價單,旋分別持向不知情之江冠霖行使,致江冠霖陷於錯誤,誤信附表二所示客戶確有向珈特公司訂購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意,進而陸續將如附表二所示總價值544萬7904元商品交付蔡明璋,而蔡明璋取得商品後即自行轉售牟利,並未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客戶,除使珈特公司損失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外,亦足以生損害於珈特公司對於客戶訂單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珈特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蔡明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115年度易第172號卷【下稱易字卷】第47頁、第81頁、第10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蔡明璋固坦認於擔任珈特公司業務經理期間,明知附表一、二所示客戶並未向珈特公司洽詢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之價格,仍接續於附表一、二所示製作日期,分別在其業務上所執掌之報價單或指示不知情之珈特公司業務員廖芯瑀在其業務上所執掌之報價單,不實登載珈特公司就上開商品對各該客戶進行報價之事,繼而分別持向不知情之珈特公司行政人員江冠霖行使,取得附表一、二所示商品後即自行轉售牟利,並未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客戶,亦未將出售商品之款項繳回珈特公司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辯稱:伊這樣做目的是為了達到公司要求的業績,伊並未將該等自公司取出之商品據為己有,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云云。然查:
 ㈠訊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於擔任珈特公司業務經理期間,明知附表一、二所示客戶並未向珈特公司洽詢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之價格,仍接續於附表一、二所示製作日期,分別在其業務上所執掌之報價單或指示不知情之珈特公司業務員廖芯瑀在其業務上所執掌之報價單,不實登載珈特公司就上開商品對各該客戶進行報價之事,旋分別持向不知情之珈特公司行政人員江冠霖行使,伊取得該等商品後即自行轉售牟利,並未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客戶,亦未將出售商品之款項繳回珈特公司等情不諱(見111年度偵字第13882號卷【下稱偵字卷】第39至41頁、第33至37頁、111年度調偵字第1945號卷【下稱調偵卷】第65至68頁、第99至100頁、易字卷第43至49頁、第79至82頁、第105至120頁),核與證人告訴人珈特公司代表人劉宏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人江冠霖、廖芯瑀、陳吉慶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告訴人劉宏清部分,見111年度他字第132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23至326頁、調偵卷第65至68頁、第97至98頁、114年度審易字第2968號卷【下稱審易卷】第43至45頁;證人江冠霖部分,見他字卷第343至345頁;證人廖芯瑀部分,見他字卷第357至360頁;證人陳吉慶部分,見他字卷第357至360頁),並有被告於109年12月至110年7月間登載不實之報價單、銷貨單影本、被告簽立之切結書應收款項明細表1份、珈特公司會議紀錄影本6份等資料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1至275頁、第279至281頁、第277、283至29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㈡又被告於本案確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之主觀犯意:
 ⒈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承:伊於108年1月1日至110年9月10日擔任珈特公司業務經理一職之期間,負責銷售公司行銷產品,同時負責業務人事管理等情(見偵字卷第40頁、易字卷第43至47頁),核與告訴人珈特公司代表人劉宏清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於珈特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同時身兼銷售業務(見他字卷第323頁)、證人廖芯瑀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109年9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擔任珈特公司行銷業務,主管是被告(見他字卷第358頁)、證人陳吉慶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109年6月迄今擔任珈特公司業務工程師,主管是被告等語(見他字卷第359頁)相符,是被告確於本件案發時間擔任珈特公司之主管職並負責上開業務,堪可認定。
 ⒉且證人廖芯瑀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知悉被告假造客戶需求而製作報價單或銷貨單,實際上未將自珈特公司取出之貨品販售予銷貨單所載客戶?)答:伊離職後才知道這件事。(檢察官問:若業務確實照當初報價將應收貨款繳回珈特公司,珈特公司是否同意或默許業務將貨品銷售給銷貨單所載客戶以外之人?)答以:一般來說如果要將貨品賣給非銷貨單所載客戶,必須要重新製作銷貨單等語(見他字卷第359頁),告訴人珈特公司代表人劉宏清亦於偵訊時證稱:(檢察官問:被告於先前偵訊時表示,告訴人要求業務部門每個月都須達到固定的業績,故其為了達成業績,才製作假的報價單,向告訴人領取商品後私下出售,再將售得現金交回公司,假裝是報價單所載客戶支付之貨款,故認為其並無詐欺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等語,關於被告所述固定業績部分,是否屬實?)答以:被告所述不實,公司雖然會要求被告代理的業務部門有一定的業績,但被告經常沒有達到我們公司的KPI要求,被告提出這樣的說法只是在掩蓋他的犯行。另外被告是私下透過不詳管道銷售從公司取得的商品,等到公司每隔一段時間要檢查應收帳款時,被告再利用其他的正常交易取得貨款後填補先前以不實單據榨取商品的應收帳款等語(見調偵卷第97至98頁),足認珈特公司之銷貨單係以實際上將自珈特公司領取之貨品販售予銷貨單所載客戶為限,以確保珈特公司對於客戶訂單管理之正確性。
 ⒊被告蔡明璋時任珈特公司業務經理一職,對於上揭規定自無不知之理,然查:
 ⑴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自承:伊於108年1月1日至110年9月10日擔任珈特公司業務經理一職之期間,負責銷售公司行銷產品,同時負責業務人事管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報價單及銷貨單上所記載之客戶,均係由伊接洽,只是公司要求伊要將部分訂單分給下屬,所以有些報價單及銷貨單會掛上廖芯瑀、陳吉慶名字,但伊會從旁協助。因為公司沒有專門負責物流人員,所以由公司會計江冠霖兼職幫忙向廠商叫貨,到貨後再請負責業務在該欄位簽名,以示這些貨品由該業務取走,等業務交貨給客戶,客戶用匯款或開票、現金方式支付貨款,業務再回報付款情形給公司。其中有些訂單現在無法回憶,但伊確實是有指示廖芯瑀幫伊在部分銷貨單上上開欄位簽名,實際上那些貨品由伊取走等語(見偵字卷第40頁)復於偵訊再次坦認:伊有指示當時下屬廖芯瑀、江冠霖分別幫伊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報價單,他們不清楚客戶是否有實際向伊詢問報價單上產品的價格,這些內容都是伊請他們依照伊指示填寫製作的,銷貨單部分則是由江冠霖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銷貨單所載之全部商品均係由伊取走,伊再私下將上開商品賣給同行或其他客人,對方則會交給伊現金。坦承業務登載不實,伊這樣做目的是為了達到公司要求的業績,伊沒有將這些從公司拿出來的商品據為己有,因此沒有詐欺的犯意等語(見偵字卷第34至37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伊有收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相關商品,當時為了要達到銷售業績,所以可能銷售到別的客戶去了,販賣上開商品的錢伊沒有繳回給珈特公司,伊否認犯罪等語(見易字卷第45至47頁)。
 ⑵被告犯行,並據證人即告訴人珈特公司代表人劉宏清、證人江冠霖、廖芯瑀、陳吉慶於偵查時證述詳,互核與被告上開所述均大致相符:
 ①證人即告訴人珈特公司代表人劉宏清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業務接獲客戶需求後,就會先製作報價單提供客戶,報價單右下角「公司確認」欄位只是一個形式,實際上製作報價單業務員可能未經主管審認,就先將報價單提供給客戶,因為這只是初步報價。接下來業務會按照客戶實際訂購品項請倉管人員江冠霖製作銷貨單,江冠霖會將印製完成之銷貨單及銷貨單上之商品從倉庫取出後交給負責之業務,負責業務會當場在銷貨單上簽名,表示業務已經拿到這批貨,如果最終業務沒有將這批貨的價金帶回公司,該名業務必須要全額賠償該筆貨款。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都是由業務親自將客戶訂購之貨品清點後,從倉管人員處領走,再交給客戶。被告有親自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銷貨單上簽名,倉管人員江冠霖也能證明珈特公司確實有將這些商品給被告等語(見他字卷第324頁);又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銷貨單上面所載商品就是被告取走的商品。我們發現這14家公司都沒有付款,所以由公司人員打電話跟這14家公司人員確認他們沒有買這些商品。且我們有讓被告看過這些銷貨單,被告確認都沒有出貨給客戶。我們有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報價單、銷貨單給被告審閱,再由其在下方簽名,證明這些商品被告不是出貨給上開14家公司行號,所以他必須負責把應收帳款全部收回等語(見調偵卷第66至67頁)。
 ②證人江冠霖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報價單及銷貨單,都是被告出示報價單並告知伊說有客戶要向公司購買特定種類及數量的貨品,由伊製作銷貨單後交給被告簽認,等到貨品到貨後,伊會從公司倉庫拿取銷貨單所載貨品交給被告,報價單有些製表人並非被告,但這些應該是被告為了將業績掛給他的下屬,實際上這些報價單依然是被告拿給伊並請伊叫貨的。伊之所以能夠肯定是被告將貨品取走,是因為這些客戶都是被告負責的,公司實際上都允許將業績掛給別人之作法,因為當時被告是所有業務之主管,且公司只在乎業務有無將貨品實際銷售出去並拿回貨款等語(見他字卷第344頁);證人廖芯瑀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如果是由伊擔任製表人,代表該報價單是由伊製作,如果是由伊擔任負責業務,代表該報價單的業績掛在伊名下,不過實際上不論伊是否擔任製表人或負責業務,都要以銷貨單上業務簽章欄簽名之人才是實際上從公司領走貨品之人。有些由伊擔任製表人或負責業務的報價單事實上可能是被告叫伊KEY單,伊未必有跟每個報價單上之客戶接洽過。因為伊本身沒有交通工具去送這些貨給客戶,加上被告有時不在公司,所以實際是由伊在銷貨單上簽名的部分,應該是由伊清點貨品是否與銷貨單相符,但後來貨品可能由被告取走送交客戶等語(見他字卷第358頁);證人陳吉慶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基本上不會要求伊幫被告KEY單,但如果伊個人業績不夠時,被告會協助使用伊的名義製作報價單,增加伊業績。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報價單及銷貨單上所記載之客戶都不是由伊接洽,記載伊為製表人的報價單亦非伊出面接洽,這些客戶伊完全沒印象,都是被告用伊名義出單將業績掛給伊。由伊擔任報價單製表人之情形,貨品應該是由銷貨單上記載之業務或其他人拿走等語(見他字卷第359至360頁)。
 ⑶被告及告訴人珈特公司代表人劉宏清、證人江冠霖、廖芯瑀、陳吉慶前開證述,亦有被告於109年12月至110年7月間登載不實之報價單、銷貨單影本、被告蔡明璋簽立之切結書暨附件應收款項明細表1份、珈特公司會議紀錄影本6份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1至275頁、第279至281頁、第277、283至291頁)。是被告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客戶並未向珈特公司洽詢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之價格,仍不實登載珈特公司就上開商品對各該客戶進行報價之事,並向不知情之珈特公司行政人員江冠霖行使之,而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後即自行轉售牟利,沒有將售得款項繳回給珈特公司,自該當於業務所執掌文書上登載虛構事實以取得財物之詐欺取財行為,除使珈特公司損失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外,亦足以生損害於珈特公司對於客戶訂單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主觀上自具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並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至為灼然。
 ㈢被告各所辯,除未提出事證以實其說外,復與卷內相關證據相悖,核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委無足採,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綜上足認被告確有本件犯行。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明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後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指示不知情之證人廖芯瑀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報價單,而為本案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就利用其擔任珈特公司業務經理,負責開發客戶、接洽訂單、收取貨款及督導所屬業務人員事宜等機會,於附表一、二所載109年12月至110年7月之期間,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所侵害者為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因各罪之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珈特公司之業務經理,竟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賴,以填載內容不實報價單、銷貨單之方式向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受騙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價值高達1,020萬6,799元之商品並加以變賣,所賣得之款項復未交付予珈特公司而侵吞入己,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僅於告訴人提起告訴前賠償告訴人73萬6025元,於本院審理中雖與告訴人以1,003萬6,025元賠償金額達成調解,惟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按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給付分毫(詳沒收部分);兼衡被告前即有多件行使偽、變造文書及詐欺案件經起訴、判刑、執行之素行,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易字卷第95至102頁);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珈特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希望從重量刑與公訴檢察官具體求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之意見(見易字卷第81頁、第120頁);暨被告自陳為大專畢業、案發時從事業務經理,月收入約7萬5,000元、現從事貨運公司理貨員,月收入4萬2,000元、離婚、有1個12歲女兒需照顧扶養(見易字卷第1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因本案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獲有共計1,020萬6,799元之犯罪所得僅於告訴人提起告訴前賠償告訴人73萬6025元,於本院審理中雖以1,003萬6,025元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佐(見審易卷第49至50頁),惟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按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給付分毫,亦經被告及珈特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當庭供陳明確(見易字卷第46至47頁、第80頁、第105頁),是該73萬6,025元之犯罪所得既已實際返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扣除而不予宣告沒收。而被告尚未返還告訴人之犯罪所得共計947萬774元(計算式:1,020萬6,799元-73萬6,025元=947萬774元),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登載不實之報價單、銷貨單,因已向告訴人珈特公司提出而行使,均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秀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佑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客戶
製作日期
製作人/
負責業務
報價商品種類及數量
(被告蔡明璋之犯罪所得)
商品價值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智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2月29日
被告
iPhone12ProMax128GBGraphite(1台)
iPhone12ProMax128GBGold(1台)
7萬5495元
告證1-1報價單
(他字卷第31頁)
告證1-2銷貨單
(他字卷第33頁)
2
智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23日
被告
iPadAir3th二手機(10台)
6萬3000元
告證2-1報價單
(他字卷第35頁)
告證2-2銷貨單
(他字卷第37頁)
3
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10年3月16日
被告
iPad10.2Wi-Fi32GBSpaceGray-TWN(30台)
iPhone12Pro128GBPacific(9台)
iPhone12Pro128GBSilver(1台)
34萬9000元
29萬7000元
(註:同1份報價單分2次銷貨)
告證11-1、12-1報價單(他字卷第87、91頁)
110年3月23日
告證11-2銷貨單(他字卷第89頁)
110年4月29日
告證12-2銷貨單(他字卷第93頁)
4
以沛有限公司
110年5月19日
被告
(以陳吉慶名義)
MBA13.3/8CCPU/7CGPU/8GB/256GB-TWN/Gold(4台)
2萬7810元
告證13-1報價單
(他字卷第95頁)
110年5月20日
告證13-2銷貨單
(他字卷第97頁)
5
以沛有限公司
110年6月9日
被告
(以陳吉慶名義)
MBA13.3/8CCPU/7CGPU/16GB/256GB-TWN/SpaceGrey(2台)
6萬6420元
告證14-1報價單
(他字卷第99頁)
110年7月6日
告證14-2銷貨單
(他字卷第101頁)
6
以沛有限公司
110年7月19日
被告
iPhone12Pro256GBGold(1台)
3萬4000元
告證15-1報價單
(他字卷第103頁)
告證15-2銷貨單
(他字卷第105頁)
7
以沛有限公司
110年7月27日
被告
iPadPro11WFCL256GRY-TWN(2台)
6萬2700元
告證16-1報價單
(他字卷第107頁)
告證16-2銷貨單
(他字卷第109頁)
8
以沛有限公司
110年7月27日
被告
iPhone12ProMax128GBPacificBlue(2台)
iPhone12ProMax128GBSilver(2台)
iPhone12ProMax256GBPacificBlue(3台)
iPhone12ProMax256GBGold(3台)
iPhone12ProMax256GBSilver(3台)
15萬1200元
26萬1400元
10萬3800元
(註:同1份報價單分3次銷貨)
告證17-1、19-1、20-1報價單
(他字卷第111、121、125頁)
110年7月28日


告證17-2銷貨單
(他字卷第113頁)
告證19-2銷貨單
(他字卷第123頁)
告證20-2銷貨單
(他字卷第127頁)
9
以沛有限公司
110年7月12日
被告
MBA13.3/8CCPU/7CGPU/16GB/256GB-TWN/SpaceGrey(1台)
MBA13.3/8CCPU/7CGPU/16GB/256GB-TWN/SpaceGrey(2台)
(註:共2份報價單)
10萬5210元
告證18-1-1、18-1-2(他字卷第115、117頁)
110年7月28日
告證18-2銷貨單
(他字卷第119頁)
10
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年6月29日
被告
iPhone12ProMax256GBGold(3台)
iPhone12ProMax256GBSilver(16台)
71萬4210元
告證24-1報價單
(他字卷第141頁)
告證24-2銷貨單
(他字卷第143頁)
11
薩摩亞商百星數位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5月19日
被告
(以陳吉慶名義)
MBA13.3/8CCPU/7CGPU/8GB/512GB-TWN/Silver(2台)
3萬6955元
告證28-1報價單
(他字卷第157頁)
110年5月20日
告證28-2銷貨單
(他字卷第159頁)
12
薩摩亞商百星數位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27日
被告
iPad10.9AirWi-Fi256GBSpaceGray-TWN(3台)
iPad10.9AirWi-Fi64GBSpaceGray-TWN(3台)
12萬1980元
告證33-1報價單
(他字卷第177頁)
110年7月28日
告證33-2銷貨單
(他字卷第179頁)
13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7月20日
被告
iPadPro11WIFI128GBSpaceGray-TWN(1台)
2萬3100元
告證37-1報價單
(他字卷第193頁)
告證37-2銷貨單
(他字卷第195頁)
14
星醫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4月23日
被告
iPhone12ProMax128GBGold(15台)
52萬3845元
告證38-1報價單
(他字卷第197頁)
110年4月27日
告證38-2銷貨單
(他字卷第199頁)
15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13日
被告
iPad10.2Wi-Fi128GBSpaceGray-TWN(10台)
iPad10.9AirWi-Fi256GBSpaceGray-TWN(1台)
15萬700元
告證41-1報價單
(他字卷第209頁)
告證41-2銷貨單
(他字卷第211頁)
16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28日
被告
iPadPro11WIFI256GBSliver-TWN(4台)
iPadPro11WIFI128GBSpaceGray-TWN(1台)
13萬3000元
告證42-1報價單
(他字卷第213頁)
告證42-2銷貨單
(他字卷第215頁)
17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30日
被告
iPhone12ProMax128GBSliver(1台)
iPhone12ProMax256GBSliver(2台)
iPhone12ProMax256GBPacificBlue(2台)
18萬5800元
告證43-1報價單
(他字卷第217頁)
告證43-2銷貨單
(他字卷第219頁)
18
博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24日
被告
MBA13.3/8CCPU/7CGPU/8GB/256GB-TWN/SpaceGray(1台)
iPad10.2Wi-Fi32GBSliver-TWN(2台)
iPhone12Pro256GBSliver(2台)
6萬9800元
2萬9500元
1萬9800元
(註:同1份報價單分3次銷貨)
告證44-1、45-1、46-1報價單
(他字卷第221、225、229頁)
110年3月25日
告證44-2銷貨單
(他字卷第223頁)
110年4月13日
告證45-2銷貨單
(他字卷第227頁)
110年5月5日
告證46-2銷貨單
(他字卷第231頁)
19
博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27日
被告
iPadPro12.9WIFI256GBSliver-TWN(1台)
3萬6100元
告證48-1報價單
(他字卷第237頁)
110年7月28日
告證48-2銷貨單
(他字卷第239頁)
20
斯曼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4月23日
被告
iPhone12ProMax256GBSliver(10台)
38萬3250元
告證49-1報價單
(他字卷第241頁)
110年4月27日
告證49-2銷貨單
(他字卷第243頁)
21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5月27日
被告
(以陳吉慶名義)
MBA13.3/8CCPU/8CGPU/8GB/256GB-TWN/Sliver(2台)
7萬5810元
告證54-1報價單
(他字卷第261頁)
告證54-2銷貨單
(他字卷第263頁)
22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28日
被告
iPad10.9AirWi-Fi64GBRoseGold-TWN(3台)
iPad10.9AirWi-Fi64GBSkyBlue-TWN(9台)
iPadPro11WIFI128GBSliver-TWN(5台)
iPadPro11WIFI128GBSpaceGray-TWN(5台)
45萬2010元
告證55-1報價單
(他字卷第265頁)
告證55-2銷貨單
(他字卷第267頁)
23
築睿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3月26日
被告
iPad10.2Wi-Fi32GBSliver(10台)
iPad10.2Wi-Fi32GBGold(10台)
iPhone12ProMax128GBSliver(6台)
iPhone12ProMax128GBGold(6台)
10萬3000元
10萬3000元
(註:同1份報價單分2次銷貨)
告證56-1、57-1報價單(他字卷第269、273頁)
110年5月4日
告證56-2銷貨單
(他字卷第271頁)
110年5月5日
告證57-2銷貨單
(他字卷第275頁)
合計




475萬8895元

附表二
編號
客戶
製作日期
(民國)
製作人/
負責業務
報價商品種類及數量

商品價值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智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25日
廖芯瑀
iPad10.2Wi-FiCL32GBSpaceGray-TWN(10台)
iPad10.2Wi-FiCL32GBSliver-TWN(10台)
iPad10.2Wi-FiCL32GBGold-TWN(10台)
iPhone12Pro128GBGold(10台)
26萬3000元
27萬6000元
13萬8000元
(註:同1份報價單分3次銷貨)
告證3-1、4-1、6-1報價單(他字卷第39、43、63頁)
110年3月29日
告證3-2銷貨單
(他字卷第41頁)
110年4月13日
告證4-2銷貨單
(他字卷第45頁)
110年5月4日
告證6-2銷貨單
(他字卷第65頁)
2
智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4月27日
廖芯瑀
iPhone12128GBGreen(6台)
iPhone12Pro256GBSliver(4台)
iPhone12Pro256GBSliver(2台)
iPhone12ProMax128GBSliver(7台)
iPhone12ProMax128GBSliver(7台)
iPhone12Pro256GBSliver(6台)
iPhone12Pro256GBSliver(5台)
120萬2019元
(註:共7份報價單)
告證5-1報價單
(他字卷第47至59頁)
110年4月28日
告證5-2銷貨單
(他字卷第61頁)
3
智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4月27日
廖芯瑀/
被告
iPhone12ProMax256GBSliver(10台)
iPhone12ProMax128GBSliver(7台)
iPhone12ProMax256GBSliver(6台)
89萬2920元
(註:共3份報價單)
告證7-1-1報價單
(他字卷第67頁)
告證7-1-2銷貨單
(他字卷第69頁)
告證7-1-3銷貨單
(他字卷第71頁)
110年5月28日
告證7-2銷貨單
(他字卷第73頁)
4
工二建築設計事務所
110年3月16日
廖芯瑀/
被告
MBA13.3/8CCPU/7CGPU/8GB/256GB-TWN/SpaceGrey(8台)
iPhone12Pro128GBPacificBlue(4台)
iPhone12ProMax256GBPacificBlue(4台)
15萬7600元
14萬元
23萬1200元
(註:同1份報價單分3次銷貨)
告證8-1、9-1、10-1報價單(他字卷第75、79、83頁)
110年3月17日
告證8-2銷貨單
(他字卷第77頁)
110年3月18日
告證9-2銷貨單
(他字卷第81頁)
110年4月20日
告證10-2銷貨單
(他字卷第85頁)
5
台灣東陶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25日
廖芯瑀/
被告
iPad10.2Wi-Fi32GBGold-TWN(15台)
iPhone12ProMax128GBSliver(5台)
17萬5000元
14萬8500元
(註:同1份報價單分2次銷貨)
告證21-1、22-1報價單(他字卷第129、133頁)
110年3月29日
告證21-2銷貨單
(他字卷第131頁)
110年5月4日
告證22-2銷貨單
(他字卷第135頁)
6
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年6月25日
廖芯瑀/
被告
iPadPro11WIFI128GBSilver-TWN(1台)
iPadPro12.9WIFI128GBSilver-TWN(1台)
iPadPro12.9WIFI256GBSilver-TWN(1台)
iPhone12ProMax256GBPacificBlue(1台)
13萬170元
告證23-1報價單
(他字卷第137頁)
110年6月28日
告證23-2銷貨單
(他字卷第139頁)
7
薩摩亞商百星數位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12日
廖芯瑀/
被告
MBA13.3/8CCPU/7CGPU/16GB/256GB-TWN/SpaceGrey(2台)
7萬110元
告證25-1報價單
(他字卷第145頁)
110年4月7日
告證25-2銷貨單
(他字卷第147頁)
8
薩摩亞商百星數位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31日
廖芯瑀/
被告
MBA13.3/8CCPU/8CGPU/8GB/256GB-TWN/SpaceGrey(1台)
iPhone12ProMax256GBSliver(2台)
7萬6600元
3萬7900元
(註:同1份報價單分2次銷貨)
告證26-1、27-1報價單(他字卷第149、153頁)
110年4月7日
告證26-2銷貨單
(他字卷第151頁)
110年4月8日
告證27-2銷貨單
(他字卷第155頁)
9
薩摩亞商百星數位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5月25日
廖芯瑀/
被告
iPad10.9AirWi-Fi64GB(10台)
17萬9550元
告證29-1報價單
(他字卷第161頁)
110年5月26日
告證29-2銷貨單
(他字卷第163頁)
10
薩摩亞商百星數位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6月10日
廖芯瑀/
被告
MBA13.3/8CCPU/8CGPU/8GB/512GB-TWN/SpaceGrey(1台)
3萬6955元
告證30-1報價單
(他字卷第165頁)
110年6月15日
告證30-2銷貨單
(他字卷第167頁)
11
薩摩亞商百星數位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6月25日
廖芯瑀/
被告
MBA13.3/8CCPU/8CGPU/16GB/512GB-TWN/SpaceGrey(1台)
AppleTV4K32GB(1台)
4萬2655元
5310元
(註:同1份報價單分2次銷貨)
告證31-1、32-1報價單(他字卷第169、173頁)
110年7月13日
告證31-2銷貨單
(他字卷第171頁)
110年7月19日
告證32-2銷貨單
(他字卷第175頁)
12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4月27日
廖芯瑀
MBA13.3/8CCPU/8CGPU/16GB/256GB-TWN/SpaceGrey(1台)
4萬1310元
告證34-1報價單
(他字卷第181頁)
110年5月10日
告證34-2銷貨單
(他字卷第183頁)
13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5月10日
廖芯瑀
MBA13.3/8CCPU/8CGPU/8GB/256GB-TWN/SpaceGrey(1台)
3萬5910元
告證35-1報價單
(他字卷第185頁)
110年5月18日
告證35-2銷貨單
(他字卷第187頁)
14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5月25日
廖芯瑀
MBA13.3/8CCPU/8CGPU/8GB/512GB-TWN/Gold(1台)
MBA13.3/8CCPU/8CGPU/8GB/256GB-TWN/SpaceGrey(1台)
7萬920元
告證36-1報價單
(他字卷第189頁)
110年5月26日
告證36-2銷貨單
(他字卷第191頁)
15
星醫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5月13日
廖芯瑀/
被告
MBA13.3/8CCPU/8CGPU/8GB/256GB-TWN/SpaceGrey(8台)
30萬3240元
告證39-1報價單
(他字卷第201頁)
110年6月17日
告證39-2銷貨單
(他字卷第203頁)
16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6月16日
廖芯瑀
iPad10.9AirWi-Fi64GBSliver-TWN(5台)
iPad10.9AirWi-Fi64GBRoseGold-TWN(5台)
17萬9550元
告證40-1報價單
(他字卷第205頁)
110年6月17日
告證40-2銷貨單
(他字卷第207頁)
17
博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6月22日
廖芯瑀/
被告
iPadPro11WIFI128GBSpaceGray-TWN(1台)
iPadPro11WIFI128GBSliver-TWN(1台)
iPadPro11WIFI256GBSpaceGray-TWN(2台)
10萬510元
告證47-1報價單
(他字卷第233頁)
110年6月28日
告證47-2銷貨單
(他字卷第235頁)
18
斯曼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5月13日
廖芯瑀/
被告
MBA13.3/8CCPU/7CGPU/8GB/256GB-TWN/SpaceGrey(5台)
14萬6775元
告證50-1報價單
(他字卷第245頁)
110年6月28日
告證50-2銷貨單
(他字卷第247頁)
19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3月24日
廖芯瑀/
被告
iPad10.2Wi-Fi32GBSpaceGray-TWN(20台)
iPhone12ProMax256GBGold(3台)
11萬5200元
19萬8000元
(註:同1份報價單分2次銷貨)
告證51-1、53-1報價單(他字卷第249、257頁)
110年3月25日
告證51-2銷貨單
(他字卷第251頁)
110年4月29日
告證53-2銷貨單
(他字卷第259頁)
20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4月8日
廖芯瑀/
被告
iPhone12128GBBlue(2台)
5萬3000元
告證52-1報價單
(他字卷第253頁)
告證52-2銷貨單
(他字卷第255頁)
合計




544萬7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