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劉家福
被 告 王淑芬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參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若無刑事
訴訟繫屬法院,自無訴訟可言,自不得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並無因原告所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事實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峻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