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芝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政儒
黃珊珊律師
被 告 孫潔安(已歿)
上列被告因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已經本院
諭知不受理判決,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皓堂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