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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附民緝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芝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政儒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黃珊珊律師
被      告  孫潔安(已歿)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皓堂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