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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王文祺

被      告  李玉玲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1182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欣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玉玲所涉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文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判決,認被告李玉玲無罪在案,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陳志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至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