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王文祺
被 告 李玉玲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第1182分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玉玲所涉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文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
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判決,認被告李玉玲無罪在案,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陳志瑋
書記官 許至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