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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6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680號
原      告  顧家倫

被      告  張益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其中關於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1月4日以115年度易字第593號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該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就該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宏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