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六五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自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