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
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
被 告 東華開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一七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二
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三所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 台 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張 世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