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甲○○
己○○
乙○○
戊○○
被 告 丙○○
丁○○○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二0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紹 紘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