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四九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影本
所載。
乙、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
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世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文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