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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度附民字第 5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劉亭柏                         法 官 劉方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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