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
代理人 王迪吾
王依齡
被 告 甲○○
丁○○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四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四百萬元,及字附帶民事訴訟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
(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三)前二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乙、被告方面: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
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 秋 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