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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10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際誠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 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倪際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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