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五四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損壞他人如附表所示之物,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法條,除
告訴人庭呈用以證明被告確有毀損
犯行之
監視錄影帶二卷可資為證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五十六
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世 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 文 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附表:
一、外鐵門鑰匙孔
二、外鐵門紗門
三、外鐵門
四、外鐵門紗門下半部
五、外鐵門紗門上半部(二處)
論罪
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