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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108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素貞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一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潘素貞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被告潘素貞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 表乙件在卷可稽,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 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壽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瓊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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