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素貞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一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潘素貞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
有期徒刑貳月,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被告潘素貞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
表乙件在卷
可稽,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
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正本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壽嵩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黃瓊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