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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11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一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 賭具象棋壹付、骰子貳拾顆及賭資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翠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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