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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11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立德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八四號) ,本院依簡易判程序決如左: 主 文 殷立德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意 圖販賣而陳列,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 皮帶拾條均沒收。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訊據被告對於右開事實坦承不諱,且有商標註冊證影本在卷可稽,復有偽造仿冒 商標之皮帶十條扣案足資佐證,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 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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