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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11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乾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 緝字第三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世乾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被告林世乾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非法持有 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 佾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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