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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11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   被   告 王家富   被   告 江梅玉   被   告 謝黃月嬌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陳榮、王家富、江梅玉、謝黃月嬌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 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付、骰子貳顆及新臺幣貳仟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象棋一付及骰子二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新台幣二千三百元係在賭檯之財 物,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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