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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7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紹南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 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陳紹南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 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玲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附錄法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應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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