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紹南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
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陳紹南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規定,處
拘役貳拾日,
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
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玲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附錄法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應處一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