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玉英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謝玉英連續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
罰金壹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台北市○○路○○○巷
○○○○號二樓」更正為「台北市○○路○○○巷○○○號二樓」外,其餘犯罪
事實、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大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