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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9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台北市○○路○○○巷 至二十五號二樓」更正為「台北市○○路○○○巷○○○號二樓」外,其餘犯罪 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大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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