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兆銘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黃兆銘連續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賭具麻將牌壹付及抽頭金新台幣壹仟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淑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淑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