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9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脫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雅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怡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