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依法
逮捕之人脫逃,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雅 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怡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