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9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厲綺美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五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侯厲綺美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 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左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前述犯罪行為︰ (一)被告侯厲綺美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菲籍勞工LILIA F SAMBILE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 三、被告侯厲綺美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表悔意,經此審訊及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公訴人求處拘役二十日,顯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瑞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