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厲綺美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五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侯厲綺美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
罰金新
臺幣肆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左列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前述犯罪行為︰
(一)被告侯厲綺美於警訊及
偵查中之
自白。
(二)
證人即菲籍勞工LILIA F SAMBILE於警訊中之證詞。
(三)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
三、被告侯厲綺美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
錄表附卷
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表悔意,經此審訊及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
公訴人求處
拘役二十日,顯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瑞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