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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9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鄭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九五號), ,本院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增列台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及告訴代理人林志輝於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 十九日審理筆錄記載:「(問:侵占款項,是否付清?)侵占的部分,全部付清 ,但我們要求的律師費,他沒有給付」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 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陶亞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圓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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