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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字第 9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四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 夢 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 小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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