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培
右
聲請人因無主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貳貳公克、淨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設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二號被告陳德培涉嫌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安非他命
○.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前開扣案之安非他命
經送檢驗結果確認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
通知書在卷
可稽(
鑑驗結果毛重一.二二公克、淨重○.三六公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汪漢卿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