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大麻(淨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八九六
二二七六一00號報告書移送之被告陳建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0一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物品經送
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結果,認係大麻(淨重0.三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通知書一紙附卷
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
項之規定,係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所明定;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大麻淨重0.三五公克係屬
第二級毒
品,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金 學 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孫 捷 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