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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4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大麻(淨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八九六 二二七六一00號報告書移送之被告陳建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0一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物品經送 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係大麻(淨重0.三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 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所明定;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大麻淨重0.三五公克係屬第二級毒 品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金 學 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捷 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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