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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0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傅崑萁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解除本院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崑萁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受 理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之必要,於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限制被告出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均時到庭應訊,且被告受凱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稱凱聚公司)委任為轉投資大陸凱華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董事,為 了解台灣投資人之權益,凱聚公司指派被告至大陸了解狀況並視察大陸市場等語 ,聲請解除本院前開對其出境之限制。 三、本院經查: 聲請人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之犯罪嫌疑重大,危害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甚鉅 ,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顯難進行審判,聲請人所聲請 前開各節,其中就需親赴大陸視察市場,要非不得委由他人代為處理,並無需由 被告親自前往處理之必要,且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雖能按時到庭應訊,惟其於本 院後之審判程序是否均能按時到案,並無直接之關聯性,亦不得執此而認定被 告即無逃亡之虞。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本院認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之原因 ,否則不能保全被告確實於審判程序到庭,則被告聲請解除出境之限制,不能准 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 建 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婉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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