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文福
右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
並於同年九月八日
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文福雖涉有連續竊盜
犯行,惟已經羈押月餘,要無反覆再
犯
之虞,並無羈押之必要;又有十四歲之智障小妹託予母舅照顧,惟因此事與母
舅已生嫌隙,而家中有土地債務事宜亦非母舅所願置喙,爰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云
云。
三、經查:被告陳文福羈押之情刑及必要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
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金 學 坪
法 官 吳 定 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樹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