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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文福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 並於同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福雖涉有連續竊盜犯行,惟已經羈押月餘,要無反覆再 犯之虞,並無羈押之必要;又有十四歲之智障小妹託予母舅照顧,惟因此事與母 舅已生嫌隙,而家中有土地債務事宜亦非母舅所願置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 云。 三、經查:被告陳文福羈押之情刑及必要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 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金 學 坪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樹 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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