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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四號   聲 請 人 鄒春土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鄒榮煥偽造有價證券案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鄒榮煥因七十五年度訴第一五五四號偽造證券乙案, 於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七十六年七月一日由本院通緝在案,今追訴權時效業 已完成,聲請撤銷通緝並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經查,被告鄒榮煥於民國七十二年間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七十五年七月十九日開始偵查起訴後,因被告逃匿經本 院於八十七年一月六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 證查證屬實。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仟元以下罰金,故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二十年,再依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加上停止時間 ,則本件追訴權之時效今尚未完成,故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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