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佳伶
具 保 人 李慧潔
右列
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慧潔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羅佳伶因賭博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
元,由具保人李慧潔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經核並
無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容 正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妙 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