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七號
聲 請 人 林正雄
即 被 告
右列
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正雄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之一第五款
之情形,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因犯竊盜案
坦承不諱,誠心悔過,但因家中老父病危,再者
被告家中無人照顧,使其被告心神不定,懇請庭上長官准被告交保,被告絕無逃
亡之虞,隨傳隨到,願意接受所犯之處分,
法律不外乎人情,實因被告家父身體
病重危急,不願連最後一面都見不到,造成終身之憾事,懇請庭上鈞長如蒙恩准
,深感德澤。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被告所具之理由,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四條所列各款停止羈押情形,故被告所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