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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七號   聲 請 人 林正雄   即 被 告 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正雄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之一第五款 之情形,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竊盜案坦承不諱,誠心悔過,但因家中老父病危,再者 被告家中無人照顧,使其被告心神不定,懇請庭上長官准被告交保,被告絕無逃 亡之虞,隨傳隨到,願意接受所犯之處分,法律不外乎人情,實因被告家父身體 病重危急,不願連最後一面都見不到,造成終身之憾事,懇請庭上鈞長如蒙恩准 ,深感德澤。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被告所具之理由,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四條所列各款停止羈押情形,故被告所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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