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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宏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林宏諭因販賣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興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銳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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