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笙
具 保 人 賴明樹
右列被告、具保人因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賴明樹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賴明樹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
將被告陳金笙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壽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