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惠任
被 告 盧鴻堯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惠任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前經
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釋回。茲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並檢送相關
送
達證書回執,保證金收據、戶籍等資料為證。
二、經核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亭 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