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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應財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執聲沒酉字第三三三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應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八十九年二 月二十八日為警查獲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處分確定 ,惟所扣安非他命(淨重0.七五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經核除應沒收銷燬外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君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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