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德發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八年聲沒字第六八四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叄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
與否,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
二日下午二時許,在台北市○○路○段○○○巷○號電梯門口,查獲被告王德發
(業經
不起訴確定)非法吸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一包(
淨重0.三公克),經查扣案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除
應沒收銷燬外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 君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戴 伯 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