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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德發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聲沒字第六八四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叄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 二日下午二時許,在台北市○○路○段○○○巷○號電梯門口,查獲被告王德發 (業經起訴確定)非法吸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一包( 淨重0.三公克),經查扣案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除 應沒收銷燬外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 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伯 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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