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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金桂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拾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 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金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 第二二八三號)業據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 淨重壹拾陸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 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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