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金桂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拾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
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蘇金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
第二二八三號)
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
淨重壹拾陸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
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德 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秋 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