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壹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唐志中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
,在臺北市○○路○段○○○巷口,經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並扣得
其
持有之大麻淨重一‧一○公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
後,認扣案之大麻為違禁物,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且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經查被
告於上開時、地
為警查獲之煙草(驗餘淨重一‧一○公克)係屬大麻,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法務部調
查局
鑑定通知書附卷
可稽,且據被告於警訊及
偵查時供承在卷,而大麻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
禁物,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筱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沈銘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