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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譽中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一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玖肆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譽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以八十九年度 毒聲字第三一二一號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為起訴處分在案(八十八 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一號),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 九四七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九四七三公克)係屬違禁物,因而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臺北 縣○○市○○路○段○○○巷○號十樓為警查扣其持有之粉末一包,經臺北縣警 察局新店分局初步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該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詳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一號偵查 卷宗第八頁),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 夢 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小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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