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八八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
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許,在台北縣○○市○○路○○○號前,查獲吳緯邦(業已
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貳公克),係屬違禁物,爰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 耀 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