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賴溪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謝賴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本件受刑人因逃亡等罪,經本院及陸軍第六軍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春 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碧 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