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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興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正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黃正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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