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無主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三二七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子彈壹顆沒收。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扣案之子彈乙顆(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七號卷內
),送交刑事警察局
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規
定,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