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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三二七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子彈壹顆沒收。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子彈乙顆(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七號卷內 ),送交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規 定,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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