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被告唐正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唐正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O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曾扣得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零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三、經核扣案物經送
鑑定,確係海洛因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通知書一紙
可證
,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慧 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施 淑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