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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炎坤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於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號被 告陳炎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為 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八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惠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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