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炎坤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於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號被
告陳炎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為
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八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惠 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