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5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緯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MDMA叁拾玖顆、大麻柒拾肆枝均沒收。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 仁 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黎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