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緯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MDMA叁拾玖顆、大麻柒拾肆枝均沒收。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如附件所示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 仁 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黎 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